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9,勞訴,10,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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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蔡良穗
原 告 李建成
原 告 李世緯
上列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中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德
訴訟代理人 黃意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與原告所訂立之承攬契約書影本或其他足資認定兩造間為承攬關係之契約文件;

並說明下列事項:⑴李建成、蔡良穗、李世緯之承攬契約,是分別自何時起算?於何時終止?⑵原告承攬的報酬,是如何計算?李建成、蔡良穗、李世緯的報酬計算方式,是都相同,還是不相同?⑶被告給付原告報酬,為何是以被證二「員工薪資表」的方式給付?⑷被告為何會代扣原告之「勞保」及「健保」費用?⑸被告為何於91年12月25日、92年2 月12日、93年4月28日、98年7月31日等日期曾經以雇主的投保單位,分別為李建成、蔡良穗、李世緯投保勞工保險。

⑹被告為何於98年7月-98年12月、98年7月-99年1 月之期間,曾經以雇主的身分,分別為原告蔡良穗、李世緯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原告對於被告於109年8月24日提出的勞動答辯二狀(包含證物及附表內容),如果有意見,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十五日以前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寄給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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