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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7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士倫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6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9年3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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