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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9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蔡東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一、…暨1,200元之違約金。
…」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84,505元,及其中70,827元自民國95年6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與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1,200元之違約金;
㈡152,498元,及自95年6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與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1,200元之違約金。
…」。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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