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9,家繼訴,17,202112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原 告 林周芳玉
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
被 告 洪銘聰

洪豪聰

洪郁然

洪碧珣

洪銀櫻

陳蘇足

陳淑秋

陳麗惠


陳淑女


陳本原

陳系美

陳系貞


陳春欽 現受送達處所不明(海外公示送達)

陳金田

周黃秀鳳

周玉書

周雅治



周英慧


周妙玲



周玟秀

周素圭

周炎生

周秀蓮

周秀霞

周容如


周佳燁

張秀枝

周建君

兼前列周素圭、周炎生、周秀蓮、周秀霞、周容如、周佳燁、周建君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佳燁

被 告 周俊良

何貴蘭


張景淦




簡國展



簡怡綸



簡榮宏



劉張秀卿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
複代理人 丁維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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