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繼賢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孟欣達律師
陳偉仁律師
李佳盈律師
反訴被告 豐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淼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立筠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全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張毓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即反訴被告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即反訴原告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本件於民國105年5月30日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當時簽訂合約的地點是在何處簽約?實際到現場簽約的人是何人?用印的流程為何?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豐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用印的日期是否在於同一天?豐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當時是如何完成用印的?是何人將豐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小章蓋用在工程合約書上面的?豐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小章是從何處取得;
是由何人所提供的?反訴被告豐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陳報說明公司自設立登記迄今,歷任負責人即法定代理人除「張清淼」外,還有那些人?並說明「林英哲」在豐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及曾經擔任的職務有那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