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9,建,26,2021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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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5,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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