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9,訴,619,20230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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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文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俊毅、吳政達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1,200元(計算式: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958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平方公尺=2,74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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