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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英宏
孫瑞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蔣曾笑有即蔣仁智承受訴訟人
蔣英俊即蔣仁智承受訴訟人
蔣英珠即蔣仁智承受訴訟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英展即蔣仁智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2,113,850元【土地價值1,233,300元(123.3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000元)+門牌號碼嘉義縣○○鄉○○○000號房屋(應有部分1/2)價值44,250元+門牌號碼嘉義縣○○鄉○○○00000號房屋價值16,300元+820,000元】,應徵裁判費32,982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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