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9,醫,9,2021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字第9號
原 告 許○霖 住嘉義市○區市○街00000號四樓0(指 定送達處所)(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法定代理人 許○宏 住同上(指定送達處所)(現應為送達處 所不明)兼法定代理
人 林○君 住同上(指定送達地址)(現應為送達 處所不明)被 告 王晟鑌
訴訟代理人 王立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據其於起訴狀上所載之住所(指定送達處所),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復無從命其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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