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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傳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35,468元,應徵裁判費110,499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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