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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翁聖傑
翁挺凱
翁鈺其
翁菘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建物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翁聖傑、翁挺凱、翁鈺其、翁菘蔚為原告翁陳淑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翁陳淑女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翁聖傑、翁挺凱、翁鈺其、翁菘蔚,並有原告翁陳淑女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按,原告為此具狀聲明由翁聖傑、翁挺凱、翁鈺其、翁菘蔚為原告翁陳淑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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