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25號
異 議 人
即債 權 人 鄭凱升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嘉南國際觀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嘉義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10年度司促字第854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至3項定有明文。
本件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10月7日以110年度司促字第854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20日對原裁定提出異議,經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而送請本院為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嘉南國際觀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南飯店公司)之董事郭洪富容最新戶籍資料顯示於金門縣,董事郭柏山與郭應盛為父子關係,而郭應盛之最新戶籍資料顯示其配偶顏碧瑩居住在臺中之戶籍地,故而本件無支付命令無法送達之情形;
若有人代為簽收,或無人簽收但透過公示送達,仍生送達之效力;
況支付命令亦可為寄存送達等語,爰請求廢棄原裁定。
三、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定有明文。
另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公司法第8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可參。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嘉南飯店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本院司法事務官以相對人嘉南飯店公司已撤銷未清算終結,原清算人郭淑美於105年3月14日死亡,並未陳報新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董事即郭柏村、郭銘永、陳成火、郭淑美、郭忠平、郭柏山、郭應盛、郭洪富容為清算人,然郭柏村、郭銘永、陳成火、郭淑美、郭忠平均已死亡,郭柏山、郭應盛皆已遷出國外,故支付命令無從對遷出國外之董事送達為由,認異議人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固非無見。
然相對人嘉南飯店公司之清算尚未完結,原清算人郭淑美於105年3月14日死亡後,未再向法院陳報新任清算人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110年9月29日北院忠民吉95年度司字第876號函、郭淑美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3、79頁)。
又相對人嘉南飯店公司之董事除郭淑美外,尚有郭柏村、郭銘永、陳成火、郭忠平、郭柏山、郭應盛、郭洪富容等人,其中郭柏村、郭銘永、陳成火已死亡等節,亦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郭柏村、郭銘永、陳成火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61至62、69、71、73頁),是相對人嘉南飯店公司之原清算人郭淑美已死亡,應以現存之全體董事郭忠平、郭柏山、郭應盛、郭洪富容為清算人。
惟因各清算人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限,業已如前述,依此,則本件異議人聲請支付命令時,以前開董事之一人為相對人嘉南飯店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以之為送達,於法難謂不合。
然原裁定未審究及此,即遽以需將相對人之前開全體董事列為法定代理人,並以之有部分董事遷出國外為由,而駁回異議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已有未洽。
再者,本件郭忠平未死亡乙情,有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附卷為憑(見原審卷第65頁),原裁定未予詳查,以郭忠平已死亡為由而認其不得列為相對人嘉南飯店公司之清算人,亦有未洽。
準此,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等語,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續行依法審究辦理。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