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對謝老益為死亡宣告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