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亡,12,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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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英俊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陳基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陳基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號4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陳基安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陳基安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基安於民國107年4月25日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註記為失蹤人口,失蹤時已逾80歲,迄今已滿3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失蹤人口聲請死亡宣告、是否有利害關係人表、概要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除戶戶籍謄本、臺灣嘉義監獄函、受刑人身份簿、戶籍謄本、嘉義市東區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查詢結果、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內政部移民署函、嘉義市東區衛生所函、嘉義市西區衛生所函、嘉義市殯葬管理所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函、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函、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函、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函、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函等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陳基安之入出境資料,亦查無失蹤人陳基安自上述失蹤日後之相關資料,有內政部移民署函文1份在卷可稽,均經核與聲請人主張相符,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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