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亡,12,202202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英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基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陳基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0號4樓)於民國110年4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陳基安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基安於民國107年4月25日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註記為失蹤人口,失蹤時已逾80歲、迄今已逾3年,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獲准,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30日刊登民時新聞第7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失蹤人口聲請死亡宣告、是否有利害關係人表、概要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除戶戶籍謄本、臺灣嘉義監獄函、受刑人身份簿、戶籍謄本、嘉義市東區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查詢結果、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內政部移民署函、嘉義市東區衛生所函、嘉義市西區衛生所函、嘉義市殯葬管理所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函、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函、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函、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函、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函等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陳基安之入出境資料,亦查無失蹤人陳基安自上述失蹤日後之相關資料,有內政部移民署函文1份在卷可稽,並有民時新聞分類廣告費專用收據及新聞紙附卷可稽。

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據聲請人於111年2月10日以嘉檢曉正未110民參4字第1119003249號函覆明確(見本院卷第153頁)。

四、陳基安自107年4月25日失蹤,計至110年4月25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喬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