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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劉書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5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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