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勞補,14,2021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號
原 告 蔡禾芸
被 告 廣聯志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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