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勞補,23,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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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動事件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勞動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兩造間前開訴訟事件核屬勞動事件,揆諸前揭規定,應行勞動調解程序。
次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7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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