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綠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何興君
上列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500元,應徵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