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勞訴,41,20230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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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保證責任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余致榮


被上訴人 劉玫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玫杏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9,494元(計算式:1,779,597元+219,897元=1,999,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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