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司促,10050,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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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50號
債 權 人 蔡永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武光、黃綉雱、曾炫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觀同法第400條第1項亦明。

故債權人若就該同一法律關係之債權重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葉武光、黃綉雱、曾炫達之請求與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58號民事案件相同,業經判決確定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本件債權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顯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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