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司促,1058,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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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謝沛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100元,自民國109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計付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計付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計付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計付期數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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