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司促,8345,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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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45號
債 權 人 邱永堂




債 務 人 馬惠玲




債 務 人 奕城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馬威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馬惠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31,399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奕城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2,331,399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㈢前開㈠、㈡項所命之給付,債務人若有任何一人,向債 權人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之範圍 內免除給付義務。

㈣督促程序費用350元由債務人馬惠玲、奕城營造有限公司 負擔。

二、債務人馬惠玲、奕城營造有限公司、馬威任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5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 、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上開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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