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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6號
異議人即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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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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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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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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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游宗樺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蘇澤峰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翁瑋青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裁定開始程序後,債權人游宗樺、蘇澤峰已於110年12月21日申報債權,異議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對於該債權人申報之債權提出異議,並主張其未提出相當證明以證債權之真實。
三、經查:債權人游宗樺、蘇澤峰對債務人翁瑋青之債權證明文件於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聲請更生程序卷宗第163、165頁在卷可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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