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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劉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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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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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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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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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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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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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中關於每期願清償19,128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7,21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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