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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279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代 理 人 劉乃綺
相 對 人 黃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所示本票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㈠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㈡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民國109年8月31日經提示未獲付款,嗣後屢經催討,相對人僅支付部分帳款,迄今尚有新臺幣17,887元尚未清償,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本票附表㈠: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00127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109年6月1日 8,273元 8,153元 未記載 109年9月1日 CH425842
本票附表㈡: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00127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001 109年6月6日 1,695元 未記載 109年9月1日 CH425848 002 109年7月20日 8,039元 未記載 109年9月1日 CH220615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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