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婚,46,2022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婚字第4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NGUYEN THI HONG HAN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前段定有明文。

查原告為中華民國國民,被告為越南國人,兩造於民國96年8月23日在越南結婚,並於96年9月7日向我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及嘉義○○○○○○○○110年5月12日嘉竹戶字第1100001021號函檢送之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證書等影本在卷可稽,堪予認定,是以,兩造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必須各自符合其本國法即中華民國及越南國之法律,如有一方依其應適用之中華民國法及越南國法,不具備成立之實質要件時,則兩造婚姻關係亦無從成立,合先敘明。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倘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無結婚之真意,然原告之戶籍登記資料仍顯示其配偶為被告,是兩造間婚姻關係存否即屬不明確,且因上開戶籍登記,使原告有被認定係被告配偶之危險,亦使被告日後是否得繼承原告之遺產,有所不明,致原告之繼承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上開危險均得以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婚姻無效之判決除去之,是原告於本件即有提起確認之訴之法律上利益,堪以認定。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並得委任代理人到場,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委任代理人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雖於96年8月23日在越南辦理結婚,並於同年9月7日向我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惟兩造並無結婚之真意,而係使被告得以來臺非法工作之目的締結婚姻,又原告因上開假結婚而涉犯偽造文書等犯行部分,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8年4月29日以98年度訴字第251號刑事判決原告有罪確定在案,故兩造於96年8月23日在越南國締結之婚姻均無結婚之真意,兩造締結之婚姻,自屬無效等語。

爰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無效。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我國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準此,依我國前開民法規定,兩造縱使已在越南國辦理結婚登記,然該結婚之身分行為仍須在結婚之雙方當事人間均具有真實之結婚意思表示時,始為合法有效,否則若有意思表示不自由、受強迫或虛偽通謀等情形,其所表彰結婚意思表示之民事行為均屬無效,而基於該無效之意思表示所締結之婚姻亦屬無效。

查原告主張兩造間並無結婚之真意,係為使被告得以入境臺灣非法工作而辦理假結婚及戶籍登記,且原告之行為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認定係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意圖使女子與他人性交罪,而於98年4月29日以98年度訴字第251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確定在案等情,亦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案卷、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核閱綦詳,是原告主張兩造無結婚之真意,應可認定。

準此,兩造既無結婚之真意,則揆諸前揭說明,兩造所表彰結婚意思表示之行為即屬無效。

(二)綜上,原告因與被告辦理前開虛偽結婚,致其有被認定係被告配偶之危險,亦使被告日後是否得繼承原告之遺產,有所不明,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婚姻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