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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乙○○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所為110年度婚字第6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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