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字第2號
原 告 邱玉川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家弘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昆銘律師
被 告 邱張腰
邱碧華
邱碧雪
被 告 邱素貞
兼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邱誌成
被 告 邱宏治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被 告 邱桂花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邱永洲
兼邱永洲訴
訟代理人 邱永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理 由按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若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第2款定有明文規定。
本件為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爰依上開規定,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改行簡易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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