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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52,9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0,4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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