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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吳惠珍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2,4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8人×10份×43元-1,000元=2,44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所提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最大債權銀行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惟聲請人陳報最大債權銀行為台新銀行,依聲請更生調解程序中台新銀行陳報債權為212,999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報債權為1,416,712元,請聲請人陳報最大債權銀行確定為何家銀行;
又聲請人陳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有擔保債權為125,000元,請說明其擔保物為何?
三、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為何?平均每月收入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最新戶籍謄本。
另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四、請提出聲請人父母、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其財產狀況(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陳報共同扶養父母之扶養義務人有何人?聲請人父母、子女是否有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兒童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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