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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許芳菁
代 理 人 石秋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呂承謚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莊凱鈞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羅漢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呂承謚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許芳菁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經鈞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10年8月10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
聲請人既有首揭條文第2款所定之復權聲請事由,其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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