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監宣,145,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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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陳明發


相 對 人 陳侯幸福



關 係 人 陳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陳侯幸福(女,民國三十二年十一月廿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任陳明發(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侯幸福之監護人。

三、指定陳美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侯幸福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相對人次子,相對人於民國94年9 月21日因身體狀況不佳,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其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並有前述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為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本院調查結果,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前述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件為憑;

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經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朴子醫院(下簡稱朴子醫院)身心科醫師李政峰所為之精神鑑定報告認:陳侯幸福(即相對人)因大腦功能嚴重受損,目前無法言語及與人互動,亦無法自由表達其意願,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有前述朴子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

本院考量前述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大腦功能受損嚴重,無法言語及與人互動,亦無法自由表達其意願,故相對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因此,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 各有明文。

本件相對人既為監護之宣告,已如前述,自應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經本院調查,相對人已婚,配偶陳國村已過世,育有已成年子女六人,長子陳永長(已出境)、次子即聲請人陳明發、長女陳阿雙、次女即關係人陳美雲、三女陳素眞、四女陳惠柳,相對人主要由聲請人探視及照料等情形,已據提出戶籍謄本及經聲請人陳述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長子陳永長入出境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憑。

而聲請人、關係人為相對人次子、次女,均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其他子女等出具同意書同意分由聲請人、關係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有戶籍謄本、同意書在卷可參。

本院參酌聲請人、關係人為相對人次子、次女,均為相對人至親及其等之意願,認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再者,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本件聲請人既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其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之財產,自應依前述規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關係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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