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監宣,207,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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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温書亞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得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相對人如受監護宣告,擬將由何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該人之戶籍謄本、其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解釋說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與相對人之關係。

二、相對人全部子女之戶籍謄本,並提出相對人全部子女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第一項所示之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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