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破,1,2021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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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相 對 人 曾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截至民國110年3月1日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919,821元、3,996,986元之債務,且利息、違約金未計入,爰聲請准予對相對人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得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此規定為破產法程序所準用,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定。

復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然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相關資料,故聲請人所提資料尚不足以正確評估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其價額,亦不能判定相對人究竟是否已達不能清償其債務之境地,經本院於110年5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9至67頁)。

而聲請人收受前開裁定後,僅陳報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外,另請求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取相對人之資料。

嗣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向相關單位調取資料後,通知聲請人閱卷並請其依前開裁定為補正,惟聲請人於110年8月30日收受本件電子卷證後,未補正相關資料及繳納裁判費,本院乃定110年9月9日開庭,經當庭告知聲請人委派到庭之人蘇慧玟應於庭後7日內依前開裁定補正及繳納裁判費,然聲請人迄今均未為補正,亦未繳納裁判費。

是以,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
一、陳報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並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算後,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具體敘明聲請人債權之性質、數額及相對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
三、提出相對人曾碧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相對人曾碧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及臺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信用資料。
五、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及所得資料。
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等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等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㈦如為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名稱、保險人名稱、保險金,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且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七、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並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新臺幣(下同)3,919,821元、3,996986元及利息、違約金,惟依聲請人檢附之債權憑證,債權人已分別有受償之情形,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數額應有變動,請聲請人陳報正確之債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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