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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0號
上 訴 人 何水盛
被上 訴人 黃茂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9,41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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