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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王猜鳳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被上訴人 詹順誠
陳中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江立偉律師
許嘉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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