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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1083號
聲 請 人 呂王花菊
呂美枝
張呂芄枝
呂佩臻
呂柏騰
呂郁柔
呂書菡
詹沐潠
詹傑方
鍾慧雯
鍾智強
鍾智偉
張明龍
張宜蓁
張嘉哲
陳姷頤
陳泓頲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宜蓁
聲 請 人 張凱華
張紫軒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明龍
陳霈瑾
聲 請 人 黃禹善
黃書豪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鍾慧雯
聲 請 人 吳宗穎
吳宥葶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俊霖
呂書菡
聲 請 人 黃瑞月
前列呂王花菊、呂美枝、張呂芄枝、呂佩臻、呂柏騰、呂郁柔、呂書菡、詹沐潠、詹傑方、鍾慧雯、鍾智強、鍾智偉、張明龍、張嘉哲、張宜蓁、陳姷頤、陳泓頲、張凱華、張紫軒、黃禹善、黃書豪、吳宥葶、吳宗穎、黃瑞月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呂王花菊、呂美枝、張呂芄枝、呂佩臻、呂柏騰、呂郁柔、呂書菡、詹沐潠、詹傑方、鍾慧雯、鍾智強、鍾智偉、張明龍、張嘉哲、張宜蓁、陳姷頤、陳泓頲、張凱華、張紫軒、黃禹善、黃書豪、吳宥葶、吳宗穎拋棄繼承,均准予備查。
二、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黃瑞月部分),應予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呂本源於民國110年6月25死亡,聲請人呂王花菊、呂美枝、張呂芄枝、呂佩臻、呂柏騰、呂郁柔、呂書菡、詹沐潠、詹傑方、鍾慧雯、鍾智強、鍾智偉、張明龍、張嘉哲、張宜蓁、陳姷頤、陳泓頲、張凱華、張紫軒、黃禹善、黃書豪、吳宥葶、吳宗穎、黃瑞月分別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女兒、(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媳婦,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1139條、1140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繼承人呂本源(男,27年6月24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嘉義縣○○鄉○○村○○○00○0號)於110年6月25日死亡,被繼承人之長男呂理永於96年12月31日死亡,聲請人呂柏騰、呂郁柔、呂書菡為呂理永之代位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
而聲請人呂王花菊、呂美枝、張呂芄枝、呂佩臻、呂柏騰、呂郁柔、呂書菡、詹沐潠、詹傑方、鍾慧雯、鍾智強、鍾智偉、張明龍、張嘉哲、張宜蓁、陳姷頤、陳泓頲、張凱華、張紫軒、黃禹善、黃書豪、吳宥葶、吳宗穎、分別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女兒、(外)孫子女、曾孫子女,係合法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其等聲請拋棄繼承之部分,准予備查。
(二)聲請人黃瑞月為被繼承人之媳婦(即被繼承人長男呂理永之配偶),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民法第1138條所列之繼承人,無繼承權,其所聲明之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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