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繼,1568,2021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1568號
聲 請 人 鄧潼遙

鄧忠騰

鄧宗瑋

鄧忠親

鄧菀玲


鄧菀婷


鄧玉珮

鄧宗程

前列鄧潼遙、鄧忠騰、鄧宗瑋、鄧忠親、鄧菀玲、鄧菀婷、鄧玉珮、鄧宗程共同
代 理 人 鍾梅芳
上列聲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吳鄭菜頭之曾孫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79年9月21日死亡,聲請人等於110年10月4日收受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通知書後,始知悉為繼承人,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

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吳鄭菜頭(3年11月2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居所:嘉義縣○○鄉○○村○○○00號)於79年9月21日死亡,經本院複查有關被繼承人繼承權之相關案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之長男吳等、三男吳金獅、長女鄧吳美汝、三女鍾吳月娥;

而被繼承人之次男吳慶祝於55年12月19日死亡,由吳慶祝之子女吳茂生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之次女黃吳束嬌於71年6月1日死亡,由黃吳束嬌之子女黃楷洛、黃素珠、黃宛棋、黃鉯媜代位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卷可參。

聲請人等固均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子女,然其中聲請人鄧潼遙、鄧忠騰、鄧宗瑋、鄧忠親取得對被繼承人遺產之繼承權,乃係因再轉繼承自被繼承人之長女鄧吳美汝而來;

聲請人鄧菀玲、鄧菀婷、鄧玉珮、鄧宗程取得對被繼承人遺產之繼承權,則係再轉繼承自被繼承人之孫鄧東森而來,此亦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

是以聲請人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均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故其等聲明對被繼承人拋棄繼承,於法不合,均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郁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