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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蔡長立
被告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於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的房屋(門牌號碼嘉義市○○路000巷00號房屋),為其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4,000元(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房屋稅繳款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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