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林信丞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被 告 福安宮
法定代理人 邱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2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分割並移轉土地之價值為準,計算式:2.057坪×3.3057×14,000=95,2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