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葉銀海
訴訟代理人 葉烈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葉雪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2,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0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5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