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詹詩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群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