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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國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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