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補,410,2021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0號
原 告 王美戀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9987號強制執行事件,而該執行事被告請求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5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