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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 告 陳麒文
被 告 茂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茂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陳茂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茂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陳茂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1,1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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