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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鍾茂宏
被 告 陳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92,3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3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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