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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 告 孟昭興
被 告 談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返還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53,45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6,3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5,84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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