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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 告 寬立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淋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被 告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8,7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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