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補,428,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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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陳建志


被 告 楊東漢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東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東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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